宣導: 出借健保卡或冒用健保卡都是違法行為

出借健保卡或冒用健保卡都是違法行為,因健保卡是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於符合加保資格民眾所製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保險對象於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至特約醫療院所繳驗健保卡,就可以由特約醫療院所提供保險醫療服務,健保卡只限保險對象本人使用,而借別人健保卡看醫生,不管是出借人還是借用人,都負有刑事或行政責任。分別說明如下:
1. 出借人或借用人責任:保險對象A出借健保卡供不具健保資格人B 以其健保身分至特約醫療院所就醫,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第1項前段「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2倍至20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健保署將A、B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檢察官認定該2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另該2人同時該當上開法律應處罰鍰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按所受領之醫療費用金額裁處保險對象A 2倍罰鍰。
2. 醫療院所責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法規及合約約定,特約醫療院所應查核就醫者身分,如有不符,應拒絕其以健保身分就醫,並負有誠實申報義務。如特約醫療院所未查核就醫者身分,或明知冒用健保身分就醫仍提供醫療服務並申報費用,即該當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第3款前段、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5款「未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1、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2、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5、申報明知病人以他人之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應處以違約記點或扣減10倍醫療費用。


資料來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85605